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要看具体的房屋价值及债务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的执行工作。
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仍然可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的缴纳标准
(一)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在10000元以下的,每件需缴纳50元;
(二)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1.5%缴纳;
(三)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1%缴纳;
(四)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0.5%缴纳;
(五)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价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需按照0.1%缴纳;
(六)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执行数目、价额的,每件需缴纳50元-500元的费用。
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
1、强制执行应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对被执行人的利益同样应当予以关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的生存权利,和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权。2、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应受到。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同样可以执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