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特汽车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建筑业一般事故的处置

建筑业一般事故的处置

来源:浩特汽车网

法律分析:

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