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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危险品运输车,没有危险品资格证,有普货资格,被交警查到会怎么处罚

来源:浩特汽车网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根据当事人行为和过错严重程度确定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多方过错则根据行为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若无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等损失,以及死亡相关费用。

法律分析

建议报警处理的,然后交警会根据现场划分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建议当事人积极报警处理,由交警根据现场情况划分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因多方过错导致事故的,应根据各自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对于各方均无过错的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费用,并根据伤残程度赔偿相关费用。对于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六条 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两名交通或者由一名交通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

(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

(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

(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检验,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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