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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女方诬陷男方家暴不构成事实是否追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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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是指明明没有家暴行为,女方为了离婚以及离婚的利益而去诬陷男方吗?
如果确实不构成家暴,想要女方承担法律责任,是需要收集未实施家暴行为的证据,证明其可能构成,但证明难度较大。首先,如果女方以男方有家暴行为、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诉请离婚,女方会先出示证明男方有该行为的证据证明确有家暴。
其次,如果女方除了在离婚诉讼中有诬陷的行为以外,还对外宣扬,且已经严重损害了你的名誉权,那么可以要求女方停止损害你名誉权的行为,且可以要求女方赔礼道歉甚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
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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